(2017)川130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杜昌顶、柯元芳、杜豪、彭小华与叶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昌顶,柯元芳,杜豪,彭小华,叶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杜昌顶,男,汉族,1948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执行人:柯元芳,女,汉族,1950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执行人:杜豪,男,汉族,2002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执行人:彭小华,女,汉族,1976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叶鹏,男,汉族,1996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杜昌顶、柯元芳、杜豪、彭小华与叶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叶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叶鹏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