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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阳市鑫龙潭绿色农庄有限公司、滑县四间房乡大吕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鑫龙潭绿色农庄有限公司,滑县四间房乡大吕庄村民委员会,滑县四间房乡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9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鑫龙潭绿色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四间房大吕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桂莲,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胜,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四间房乡大吕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滑县四间房乡大吕庄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四间房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四间房乡。法定代表人刘红光,乡长。上诉人安阳市鑫龙潭绿色农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滑县四间房乡大吕庄村民委员会、滑县四间房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安阳市鑫龙潭绿色农庄有限公司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安阳市鑫龙潭绿色农庄有限公司与滑县四间房乡大吕庄村民委员会、滑县四间房乡人民政府三方签订《合同解除补偿协议》,约定由滑县四间房乡大吕庄村民委员会补偿安阳市鑫龙潭绿色农庄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60万元,其中第一批补偿款110万于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批拨付给大吕庄村民委员会租地款到账后十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且由滑县四间房乡人民政府催促滑县四间房乡大吕庄村民委员会及时将款额汇入安阳市鑫龙潭绿色农庄有限公司的账户,担保补偿款到位。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安阳市鑫龙潭绿色农庄有限公司与滑县四间房乡人民政府之间的约定并不具有保证的性质,滑县四间房乡人民政府并非保证人,故安阳市鑫龙潭绿色农庄有限公司起诉滑县四间房乡人民政府,主体不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滑县四间房乡大吕庄村民委员会现已实际不存在,故安阳市鑫龙潭绿色农庄有限公司起诉滑县四间房乡大吕庄村民委员会不符合法定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安阳市鑫龙潭绿色农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退回安阳市鑫龙潭绿色农庄有限公司。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安阳市鑫龙潭绿色农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应在审查本案事实及证据后作出裁判。上诉人安阳市鑫龙潭绿色农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欠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90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伟审判员  李颖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