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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肖楚文与潘伟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楚文,潘伟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533号原告肖楚文,男,汉族,1970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委托代理人袁平炽,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代树,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伟苏,男,汉族,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原告肖楚文诉被告潘伟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肖楚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楚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7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即1386元,由原告肖楚文负担。审判长 江 敏审判员 潘伟雄审判员 邹思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宇文赖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