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颜承顺、李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颜承顺,男,汉族,1977年1月24日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李雪女,女,汉族,1981年12月4日生,江西省,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颜承顺申请李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李雪应支付申请人颜承顺案款204300.0元,承担执行费2964.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02执8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苏杭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龚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