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6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执恢22号刘小飞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恢22号刘小飞:你与罗爱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局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5)鄂保康民三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爱东于二O一七年五月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三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罗爱东支付案款20000.00元。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孔令藻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