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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输梅与被告周德春、周德林、王丽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输梅,周德春,周德林,王丽娟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689号原告:张输梅,女,汉族。被告:周德春,男,汉族。被告:周德林,男,汉族。被告:王丽娟,女,汉族。原告张输梅与被告周德春、周德林、王丽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输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能自行解决纠纷,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输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输梅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涛审 判 员  王 芬人民陪审员  吕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