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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唐好文与马海钧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好文,马海钧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915号原告:唐好文,男,住武威市。被告:马海钧,男,住武威市。原告唐好文与被告马海钧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唐好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好文申请撤回对马海钧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好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唐好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奕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