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唐好文与马海钧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好文,马海钧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915号原告:唐好文,男,住武威市。被告:马海钧,男,住武威市。原告唐好文与被告马海钧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唐好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好文申请撤回对马海钧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好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唐好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奕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