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6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6573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宋某,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回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佟贵江审 判 员 左志新人民陪审员 崔爱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邢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