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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遂昌县信融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黎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信融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黎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155号原告:遂昌县信融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MA28J2GD5M。法定代表人彭观明,系负责人。被告:黎美红,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信融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黎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昌县信融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信融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遂昌县信融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法审 判 员  郑建设人民陪审员  程根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