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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李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李某,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初1266号原告:某银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鸿海大厦。负责人:李毅,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裕成,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轶群,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告:张某,男,1982年6月10号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原告某银行诉被告李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某银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某银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零春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