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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永梅与高润萍、刘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梅,高润萍,刘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吴永梅(又名吴咏梅),女,汉族,1968年9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郝新平,男,1967年8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润萍,女,1980年8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延生,男,1982年7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永梅与被执行人高润萍、刘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永梅与被执行人高润萍、刘延生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高润萍、刘延生向申请执行人吴永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其中被执行人刘延生向申请执行人吴永梅偿还35000元(达成和解协议之日付清),被执行人高润萍向申请执行人吴永梅偿还15000元(于2017年11月1日前付清);二、借款产生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吴永梅自愿放弃;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高润萍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南学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