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隆武夫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隆武夫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督10号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839B。法定代表人:张厚跃,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平,该行职工。被申请人:隆武夫,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申请人隆武夫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永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