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8601民初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贵州仁泰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云岩长安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仁泰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云岩长安医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190号之一原告:贵州仁泰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艳,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阳云岩长安医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号***层。法定代表人:曾元标。原告贵州仁泰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阳云岩长安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仁泰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4元,减半收取计2617元,由原告贵州仁泰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邬鹏宇审判员 陈红时审判员 陈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宇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