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16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钦、钱斌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钦,钱斌峰,吴小星,徐如民,陆根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639-2号申请执行人:刘钦,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钱斌峰,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吴小星,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徐如民,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陆根勤,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执民字第163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徐如民、陆根勤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织里镇富民南路313、315、313B、315B号房产(含装修),2017年3月30日,买受人李少玲(女,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泰安西路世茂名流21幢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币360.0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如民、陆根勤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织里镇富民南路313、315、313B、315B号房产(含装修及设施)[权证号:130006509、130006510,湖土国用(2011)第017989号、湖土国用(2011)第017987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少玲(女,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泰安西路世茂名流21幢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少玲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少玲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李少玲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颂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