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义兰与徐加升、徐小丽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义兰,徐加升,徐小丽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891号原告:周义兰,女,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正来,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加升,男,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徐小丽,女,汉族,1990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周义兰与被告徐加升、徐小丽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在审理中,原告周义兰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义兰主动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义兰负担。审 判 长 江京红审 判 员 周玲菊人民陪审员 汪平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雷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