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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曾周昌、饶永忠等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周昌,饶永忠,邹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曾周昌,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申请执行人:饶永忠,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邹清,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曾周昌、饶永忠与邹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邹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宋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扬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