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曾周昌、饶永忠等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周昌,饶永忠,邹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曾周昌,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申请执行人:饶永忠,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邹清,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曾周昌、饶永忠与邹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邹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宋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扬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