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阙炫祯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炫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刑初3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阙炫祯,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阙炫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4月5日,被告人阙炫祯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姗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阙炫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阙炫祯驾驶闽F×××××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05线从上杭县通贤镇往南阳镇方向行驶,行至国道205线2425KM+20M处(上杭县南阳加油站路段)遇前方曹某驾驶后载其妻邱某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左转弯时超车导致两车发生碰撞,曹某和邱某摔倒在路上,数秒后邱某的腿部还被对向陈某驾驶的闽F×××××号小型轿车左前轮碾压,造成邱某当场死亡、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阙炫祯应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陈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邱某系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阙炫祯向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阙炫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阙炫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陈某、梁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曹某的陈述,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阙炫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阙炫祯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阙炫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阙炫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阙炫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游湘莲人民陪审员 罗景天人民陪审员 丘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梦瑶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