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夏立华与杨德怀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立华,杨德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2963号申请执行人夏立华,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华盛欧洲城10号楼1-1002室。被执行人杨德怀,男,汉族,大庆油田昆仑集团农牧公司园林绿化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城C2-2-1001室。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88694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于胜军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