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楷宝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837号罪犯陈楷宝,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善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嘉善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嘉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作出(2010)嘉善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楷宝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马晓书,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警官张某、刘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楷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七个月。庭审中,罪犯陈楷宝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楷宝提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减刑条件,建议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楷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另查明,该犯曾履行财产刑3000元,尚有赃款1290000元未退赔,月均消费162余元,本案二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楷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鉴于该犯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仅部分履行,且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楷宝准予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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