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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李国友、曲士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国友,曲士国,绥化市东兴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1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被告:李国友,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曲士国,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绥化市东兴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东富乡腰房村。法定代表人:张东海。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友、曲士国、绥化市东兴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晓飞人民陪审员  王晶晶人民陪审员  赵丽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张欣娣书 记 员  李天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