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3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蔡光伟、万茹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光伟,万茹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3执94-3号申请执行人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屏边县玉屏镇沿河路。法定代表人刘红,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蔡光伟,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屏边县。被执行人万茹玉,女,1974年1月2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屏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屏边县农村信用合联社与被执行人蔡光伟、万茹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6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云2523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用于抵押的,位于屏边县白云乡白云街的房屋。被执行人蔡光伟于2017年4月19日自动还本金10万元、利息1万元,于2017年5月2日还本金10万元。此款直接交至申请执行人白云信用社收取。故本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523执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熊 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