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332号起诉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建设大厦A座21楼。法定代表人:梅煌,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小美、李开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4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赵成甫腾退武昌区中南街中南路14号14栋31单元201号房;2、本案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与赵成甫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双方不属平等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因单位内部分房、建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的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卢丹涛审判员 阳 春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华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