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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80号申请人:杨某某,女,193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某某1,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某某2,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某某3,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某某与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王某某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层东的房屋,由甲方杨某某继承,归甲方杨某某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某某与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于2017年5月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侯玥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