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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禄轲与被执行人金清、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禄轲,金清,张俊,段禄轲,金清,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段禄轲,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金清,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回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张俊,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段禄轲与被执行人金清、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执16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或有其他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文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曾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