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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殷家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021号被执行人:殷家玲,女,199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殷家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殷家玲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殷家玲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102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殷家玲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