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8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良种繁育场与刘建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良种繁育场,刘建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124号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良种繁育场,住所地:木垒县人民北路,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被告:刘建刚,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现住木垒县。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良种繁育场与被告刘建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良种繁育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良种繁育场负担。审判员 恽乃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