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纪某与方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谷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方某,某公司襄阳分公司谷城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781号原告:纪某。被告:方某。被告:某公司襄阳分公司谷城县支公司。负责人:李某。原告纪某与被告方某、某公司襄阳分公司谷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纪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纪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春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文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