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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魏文昌与魏有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昌,魏有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491号原告:魏文昌,男,194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斌,山西谭志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有昌,男,19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原告魏文昌与被告魏有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魏文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魏有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文��撤回对被告魏有昌起诉的申请系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文昌撤回对被告魏有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魏文昌负担。审 判 长  赵丽霞人民陪审员  尹秀莲人民陪审员  高瑞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安治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