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欧阳博、宋江佳杰等故意伤害罪杨豪、周俊泽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江佳杰,陈添卓,欧阳博,杨豪,甘新,周俊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82号原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江佳杰,男,1998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湘阴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湘阴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添卓,男,1998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湘阴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湘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欧阳博,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湘阴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湘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豪,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湘阴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7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湘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甘新,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湘阴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4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湘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俊泽,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湘阴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湘阴县看守所。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阳博、宋江佳杰、陈添卓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杨豪、周俊泽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湘0624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以欧阳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宋江佳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陈添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杨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甘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周俊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宋江佳杰、陈添卓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宋江佳杰、陈添卓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湘阴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4刑初30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欧阳博、宋江佳杰、陈添卓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杨豪、周俊泽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宋江佳杰、陈添卓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江佳杰、陈添卓撤回上诉。湘阴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4刑初3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琼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