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朱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朱冬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民初1444号原告: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姜绪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姚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陆,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冬生,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原告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与被告朱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姚生、周华陆、被告朱冬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66486.4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缆产品,2016年7月2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等共计266486.42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此款,被告总以资金困难为由搪塞,一直没有支付,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支持原告前述诉讼请求。朱冬生承认宏源公司主张的全部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但认为双方结算款中包含货款利息款,而自已目前经济困难,无能力一次性偿还,请求宏源公司减免欠款中的利息款,或者待自已将对外的债权追回后再行归还宏源公司欠款。本院认为,朱冬生承认宏源公司主张的全部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宏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朱冬生关于要求减免利息款和分期偿还的辩解意见,属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处分范畴,因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朱冬生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无清偿能力,符合分期偿还条件,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冬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欠款266486.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8元,减半收取计2649元,由朱冬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彭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