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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裴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裴永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766号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楠,经理。被告:裴永国,男,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丽景家园1号5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裴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文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所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