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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2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潘力杰诉被告姚喜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力杰,姚喜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21民初669号原告:潘力杰,男,汉族。被告:姚喜友,男,汉族。原告潘力杰诉被告姚喜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潘力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