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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姚某1、林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1,林某,曾某,姚某2,姚某3,姚某4,姚某5,姚某6,姚某7,吴某,姚某8,姚某9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1,男,193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女,193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女,193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2,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3,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4,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5,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6,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7,男,192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台北市中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192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台北市中正区。原审被告:姚某8,男,80岁,汉族,住台湾省台北市文山区。原审被告:姚某9,女,83岁,汉族,住台湾省台北市。上诉人姚某1、林某因与被上诉人曾某、姚某2、姚某3、姚某4、姚某5、姚某6、姚某7、吴某、原审被告姚某8、姚某9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5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某1、林某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某1、林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坤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