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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思亲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思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26号罪犯陈思亲,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思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陈思亲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元返还受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思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思亲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思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思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思亲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思亲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退还受害单位长乐市双龙宾馆,罚金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刑期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