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周本文与曹磊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本文,曹磊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督6号申请人:周本文,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陕西白河县。委托代理人:李健康,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邰忠勇,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曹磊,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人周本文与被申请人曹磊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7日发出(2017)陕0116民督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曹磊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曹磊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陕0116民督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周本文承担。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艺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