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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罗某德、林某冬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德,林某冬,安某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75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德,男,1958年5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文盲,系中山市古镇镇××住宿合伙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台州市路桥区(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8月6日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肖和平、廖苑伶,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人林某冬,男,1968年7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山市古镇镇××住宿合伙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台州市路桥区(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8月6日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徐精,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范春雷,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安某吉(绰号“小鬼”),男,1995年7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德江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8月6日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德、林某冬、安某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德、林某冬、安某吉及辩护人肖和平、徐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间始,被告人罗某德与“阿钟”(另案处理)商定以其经营的中山市古镇镇××住宿8433房为据点开设赌场,每天收取“好处费”及房租人民币2200元,由“阿某”提供赌具供参赌人员以“三明”的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之后,“阿某”用被告人安某吉的身份证办理了××住宿8433房的住宿登记,并指使被告人安某吉向参赌人员放贷。期间,被告人林某冬明知上述情况未进行阻止并且也到该赌场参赌及参与处理好处费。同年8月6日2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内抓获被告人罗某德、林某冬、安某吉及参赌人员应某力、叶某1、余某1等多人,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38100元、赌具竹筒4个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德、林某冬、安某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东升分局裕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及缴赃经过、办案说明、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罗某1、潘某1、邓某、王某1、应某力、叶某1、叶某2、余某1、杨某1、应某明、李某、沈某1、薛某1、王某2、王某3、林某1、潘某2、倪某1、罗某2、罗某3、林某2、李某宾、李某勇、郑某、袁某1、陈某1、金某、蒋某1、解某1、陈某2、陈某3、蔡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告人罗某德、林某冬、安某吉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罗某德的身体情况并非法定的量刑情节,但对被告人罗某德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罗某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罗某德及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根据被告人罗某德的犯罪情节,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请求判处被告人罗某德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林某冬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林某冬没有实际获利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某冬是××住宿的股东之一,开设赌场的盈利归××住宿所有且参与处理了收取的好处费,故该部分辩解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林某冬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林某冬没有参与商量开设赌场的事宜,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林某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从犯、无犯罪前科、初犯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辩护人及被告人林某冬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某冬的犯罪情节,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请求判处被告人林某冬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德、林某冬、安某吉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某德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林某冬、安某吉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德、林某冬、安某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德、林某冬、安某吉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林某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安某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缴获赌资人民币38100元、赌具竹筒4个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巫斯霞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