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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四川尚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泽志、蔡仁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尚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泽志,蔡仁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3693号原告:四川尚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黄义德,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刚勇,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泽志,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蔡仁美,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尚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泽志、蔡仁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尚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泽志、蔡仁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尚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泽志、蔡仁美的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尚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4元,减半收取3127元,由原告四川尚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 昊人民陪审员 肖 星人民陪审员 李 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易新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