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廷仁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仁,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393号原告刘廷仁,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艳丽,职务:经理。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李玮,职务:经理。原告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廷仁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施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