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刑更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建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建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211号罪犯徐建云,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江东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九月十日作出(2006)甬东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建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5月28日罪犯徐建云被假释。后因罪犯徐建云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甬镇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撤销假释;以罪犯徐建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建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建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2016年度获得监狱年度记功奖励。该犯罚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建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徐建云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建云准予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华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