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彭朝政与曾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朝政,曾耀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219号原告彭朝政,男,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秋实,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耀辉,男,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朝政诉被告曾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朝政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炎彬人民陪审员 叶湛森人民陪审员 朱雄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建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