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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林腾与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腾,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4民初145号原告:林腾。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阔,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新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2605775279。法定代表人:郑文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93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平,该局局长。被告: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邓钧,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林腾与被告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殷红霞审 判 员  鄢裴培人民陪审员  姜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