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湘军与冯现民、任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湘军,冯现民,任贵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4635号原告:赵湘军,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冯现民,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任贵梅,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湘军与被告冯现民、任贵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湘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湘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湘军撤诉。审判员 马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及少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