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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湘军与冯现民、任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湘军,冯现民,任贵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4635号原告:赵湘军,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冯现民,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任贵梅,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湘军与被告冯现民、任贵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湘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湘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湘军撤诉。审判员  马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及少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