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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桂祥菊、李亚萍等与麻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祥菊,李亚萍,麻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李其鹏,曾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81行初13号原告桂祥菊,女,195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退休工人,住麻城市。原告李亚萍,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住麻城市。被告麻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81号。法定代表人曾祥超,该局局长。第三人李其鹏,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住麻城市。第三人曾小菊,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住址同上。原告桂祥菊、李亚萍诉被告麻城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李其鹏、曾小菊不服房产登记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4条、第20条之规定,已向原告桂祥菊、李亚萍发出了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现原告逾期不缴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章广军审判员  占 云审判员  董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毛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