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贾启斌与韦敏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启斌,韦敏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15号申请执行人:贾启斌,男,1982年1月30日,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韦敏科,男,1965年1月22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启斌与被执行人韦敏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安民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韦敏科清偿申请执行人贾启斌欠款93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25元。因被执行人韦敏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启斌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韦敏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季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