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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藏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669号原告:藏某,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被告:刘某,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原告藏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藏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藏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藏某负担。审判员  易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曹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