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藏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669号原告:藏某,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被告:刘某,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原告藏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藏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藏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藏某负担。审判员 易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曹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