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半木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半木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2154号原告:深圳市半木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公园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07978J。法定代表人:彭子榆。委托代理人:刘任庚,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0395709H。法定代表人:刘运利。委托代理人:刘超,男,系被告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凌云,男,系被告公司法务部经理。原告深圳市半木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半木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半木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小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丹丹(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