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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424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4286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全额给付了上述款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靖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