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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闫玉成、朱景明、王小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闫玉成,朱景明,王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2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同安路。法定代表人张祥凯,行长。委托代理人史雪鹏,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闫玉成,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朱景明,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王小东,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闫玉成、朱景明、王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4执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振东审 判 员  高 亮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