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刑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小俊与江孝富、秦国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小俊,江孝富,秦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刑终101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小俊,男,1979年2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广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沙河1街*号。1998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9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树明,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江孝富,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宏翔兴居*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秦国武,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四川省金堂县沙河1街。2011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小俊犯贩卖毒品罪、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江孝富、秦国武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内07刑初113号刑事判决。宣判、送达后,检察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江孝富、秦国武未上诉,原审被告人唐小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江孝富与唐小俊商定通过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牟利,唐小俊负责联系向他人贩卖,江孝富向唐小俊提供甲基苯丙胺。唐小俊为存放、包装甲基苯丙胺,租下了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上北街106号房屋,将该房屋钥匙交给江孝富,并通过微信、QQ聊天工具等方式联系毒品买家,雇用被告人秦国武帮助其对售出的毒品进行包装和邮寄,并每月支付秦国武2000至3000元的报酬。2016年五六月间,江孝富分两次直接将50克、41.66克甲基苯丙胺放在唐小俊所租房屋内,事后,江孝富从唐小俊处取了卖毒品款1万元。2016年5月,唐小俊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卖给河北省的赵敏(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29.98克,秦国武明知唐小俊贩卖毒品,对唐小俊所贩的29.98克甲基苯丙胺进行了伪装、邮寄。后赵敏又将该29.98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的吕磊(另案处理)。2016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吕磊处扣押白色晶体29.98克,同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唐小俊所租的房屋内扣押白色晶体669.9克,唐小俊自制的手枪1支,手枪子弹75发。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自制手枪以弹簧力击发枪底弹火,认定为枪支;75发手枪子弹认定为国产制式六四式手枪枪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小俊向赵敏贩卖甲基苯丙胺29.98克,公安机关在其所租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69.9克,唐小俊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99.8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唐小俊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其非法持有六四式手枪枪弹75发,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小俊的罪名成立。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唐小俊在与被告人江孝富、秦国武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小俊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小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孝富明知唐小俊贩卖毒品,向其贩卖甲基苯丙胺91.66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孝富的罪名成立。江孝富在与唐小俊的共同犯罪中,主动向贩卖毒品的唐小俊提供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秦国武明知唐小俊贩卖毒品,其对唐小俊所贩毒品进行伪装、运送、投递,并收取报酬,共贩卖甲基苯丙胺29.9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国武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国武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国武在与唐小俊贩卖毒品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小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江孝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秦国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唐小俊作案使用的香槟色苹果5S手机一部,及涉案枪支、弹药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唐小俊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唐小俊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查获的669.9克毒品应认定为未遂,公安机关根据唐小俊供述查获669.9克毒品和枪支,应认定唐小俊自首,一审判决量刑重。原审被告人秦国武辩解称,其帮助唐小俊将藏有毒品的包裹邮寄出去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定性为运输毒品罪,也没有单独获取利益,原判量刑重。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唐小俊与原审被告人江孝富商定通过贩卖甲基苯丙胺牟利,由江孝富负责提供甲基苯丙胺,唐小俊通过微信、QQ等方式联系向他人贩卖,唐小俊为存放、包装甲基苯丙胺,以原审被告人秦国武的名字租赁了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上北街106号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与江孝富。2016年五六月间,江孝富分两次将50克、41.66克甲基苯丙胺放入租赁房屋,唐小俊将1万元毒资交与江孝富。同年5月,唐小俊以每克15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敏(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29.98克,由秦国武将该29.98克甲基苯丙胺进行伪装后邮寄给赵敏,赵敏又将该29.98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吕磊(另案处理)。同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将提取藏有毒品包裹的吕磊抓获,当场扣押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袋,经称重、鉴定,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净重29.9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同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唐小俊租赁房屋内扣押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5袋,经称重、鉴定,其中14袋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669.9克。查获唐小俊自制手枪1支,手枪子弹75发。经鉴定,自制手枪以弹簧力击发枪底弹火,认定为枪支;75发手枪子弹认定为国产制式六四式手枪枪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16日,牙克石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圆通快递邮寄到牙克石市的一邮包内藏有冰毒,决定立案侦查。同年8月6日,决定对唐小俊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16日15时许,在牙克石市皇冠小区将正在取装有毒品邮包的吕磊抓获。同年6月7日15时许,在河北省河间市黎民居乡东高屯村将赵敏抓获。同年6月22日,牙克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员在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员的协助下,在金堂县沙河1街5号唐小俊住宅楼下将唐小俊、秦国武抓获。同年7月11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将江孝富抓获。2.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了唐小俊、秦国武租住的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上北街106号1-1-8号房屋,并依法扣押子弹引火帽65枚、五四式手枪弹4发、六四式手枪弹75发、子弹引火帽100枚、子弹头177枚、子弹壳155枚、制枪弹工具1套、自制小口径手枪弹14发、黄铜壳内有火药小口径弹壳5枚、铅质自制小口径弹头5枚、射钉枪子弹62枚、绿色冲压机1台、砍刀1把、发令枪改制黑色小口径手枪1把、电子秤1台、诺基亚手机1部、塑料包装袋若干、含包装重409.49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8袋、含包装重283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6袋、含包装重1.86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袋。公安人员依法对唐小俊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上北街106号1栋1单元5楼北侧住宅进行搜查,在进门右侧柜上方第二个抽屉内搜查出用白色方便袋包装的自制手枪1把,手枪枪身有双头鹰图案,并依法予以扣押。扣押吕磊持有的手机2部、粉色疑似毒品片剂8颗、疑似冰毒含包装重33.7克的白色晶体1袋。3.牙克石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牙克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称量结果证实,在吕磊处扣押的8颗粉色疑似毒品片剂净重0.72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净重29.98克;在唐小俊、秦国武租住房屋内扣押的含包装重409.49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8袋净重396.1克,含包装重283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6袋净重273.8克,含包装重1.86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袋净重1.69克。4.牙克石市公安局检材提取笔录、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呼)公(理化)鉴(毒品)字[2016]31号、54号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唐小俊、秦国武租住房屋内扣押的疑似毒品进行提取检材。在送检的从唐小俊、秦国武租住房屋内扣押的净重396.1克疑似冰毒的8袋白色晶体和净重273.8克疑似冰毒的6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净重为1.69克疑似冰毒的1袋白色晶体中检出二甲基砜成分,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送检的从吕磊处扣押的29.98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送检的从吕磊处扣押的0.72克粉色疑似毒品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5.唐小俊与赵敏,赵敏与吕磊的QQ、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唐小俊贩卖给赵敏30克甲基苯丙胺。赵敏通过微信以6000元的价格将30克甲基苯丙胺和1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吕磊。6.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呼)公(痕迹)鉴(枪弹)字[2016]39号枪弹检验报告证实,在唐小俊处扣押的送检的05-16-Q39-J1黑色枪身带有“飞雁”标识检材,不能确定为枪支;送检的05-16-Q39-J2枪身带有双头鹰图案和“沧海”字样检材认定为枪支;送检的05-16-Q39-J3检材认定为国产制式六四式手枪枪弹;送检05-16-Q39-J4检材,不能确定是否为制式“双环牌”5.6mm枪弹;送检的05-16-Q39-J5检材,不能确定是否为制式51式7.62mm枪弹。7.辨认笔录证实,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江孝富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了(4)号照片中的男子即是唐小俊。唐小俊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了(6)号照片中的男子即为江孝富,秦国武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中的男子即是江孝富。8.租房合同证实,杜宜春与秦国武于2016年1月13日签订租房合同,杜宜春将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北街106号楼1栋1单元8号房屋租给秦国武。9.证人杜宜春的证言证实,城厢镇上北街106号楼1栋1单元8号是其住宅,其租给了一个叫秦国武的人,2016年1月13日签的租房合同,房屋的租房合同是钟祖良和秦国武签的,后钟祖良把租房合同给了杜宜春。证人钟祖良证实的内容与杜宜春证实的内容一致。10.证人马婷的证言证实,其系唐小俊妻子。2016年年初,其看见江孝富两次到其家中给唐小俊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东西,其怀疑江孝富给唐小俊送的是冰毒。11.证人韦涛的证言证实,其系吕磊朋友。2016年4月份,其通过微信与微信名叫“卖壶妞”的人(即赵敏)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克冰毒,对方通过快递将冰毒邮寄给其。后其将该微信号告诉了吕磊,吕磊从赵敏处购买30克冰毒,10颗麻古。12.证人吕磊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其和韦涛在聊天时,韦涛说他在微信群里找到一个卖冰毒的,并帮其加上微信名叫“卖壶妞”微信好友,其从“卖壶妞”(即赵敏)处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30克冰毒、10颗麻古,对方分两个包裹给其邮寄过来。13.证人赵敏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其通过微信贩卖30克冰毒、12颗麻古给牙克石市的一名男子(即吕磊)。其和QQ群“狼图腾”里的“狼王”(即唐小俊)联系购买的这30克冰毒,和“雪地狂奔”联系购买的12颗麻古。14.上诉人唐小俊供述,其和江孝富是2015年夏天在四川省金堂县一家投资公司上班时认识的。2016年初,江孝富说想让其帮他卖毒品挣些钱,其答应了。江孝富将冰毒拿到其租住的房屋内,每次数量不定,其雇秦国武帮其包裹和邮寄冰毒,其先将冰毒用锡纸和复写纸包裹好,秦国武再将包着锡纸和复写纸的冰毒放在装有豆瓣酱的塑料瓶内,秦国武将豆瓣酱塑料瓶封好后装入纸箱,再将纸箱封好,其写好快递单后秦国武将包裹拿到快递点去邮寄。江孝富说他的冰毒是从成都拿来的,但是具体在谁那拿的其不清楚。卖毒品江孝富每月给其7000或8000元,其每月给秦国武2000至3000元。江孝富给其定的冰毒价格是每克150元左右,其可以根据买家的购买量大小对价格进行小的调整。每次其将冰毒卖出后就用微信通知江孝富,其卖冰毒得多少钱都如数交给江孝富,有时江孝富自己来取,有时其自己或其和秦国武送过去,如果手里没钱其就留一部分。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上北街106号的房屋是其让秦国武租的,其和秦国武在那里住过,将冰毒放在那里后由于风险太大就不在那里居住了,只有分装、包裹冰毒时其和秦国武才去。这个房子一共有三把钥匙,其和秦国武、江孝富每人一把。在这个房子内发现的冰毒是江孝富拿过去给其的,让其帮他卖掉,一共有14小袋,每小袋是按50克装的,大约有700克冰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其和秦国武一起去金堂县福星街一个ATM机取卖冰毒的钱,其和秦国武回家后江孝富就到其家了,其在家里将卖冰毒的钱交给江孝富了。其通过QQ和微信联系贩卖冰毒,QQ昵称是“狼王”,微信昵称是“狼图腾”。其向河北贩卖过一次冰毒,对方微信昵称是“卖壶妞”。2016年5月份,其卖给“卖壶妞”30克冰毒,好像是每克150元。其先用锡纸和复印纸将冰毒包起来,放在装有木炭粉的塑料桶中,将塑料桶放在纸箱里用全峰快递邮寄到河北“卖壶妞”处。是秦国武拿着纸箱去全峰快递办理邮寄的,“卖壶妞”在其这里买完冰毒后再卖给别人,但没告诉其卖给谁了,“卖壶妞”用微信直接给其转账,转账后钱存入其工商银行卡里了,其和秦国武将钱取出交给江孝富。2016年5月12日上午11时54分微信语音中江孝富说:“唐老板,那边给你安排好,你有空就自己过去啊”,其说“好好好,我晓得”,说的就是江孝富告诉他已经将冰毒放在其租住的房子里了,让其有空看看。同年5月16日下午8时06分的语音其说“你在哪里,明天是不是走亲戚(会朋友,有人请客),如果有人请吃饭,你就过来找我,我们一起去,地方我找不到,城厢什么地方我找不到吗,顺便你把钱拿回去”,是其让江孝富找其的时候顺便将卖冰毒钱拿走。同年5月17日下午6时59分语音,江孝富说“我这几天,我就把那个给你安排过去,到时通知你”,其说“你不要给我安排,我这多的很,动都没动”,他的意思就是再给其送些冰毒过来,其让他先不要送,并且告诉他这里还有好多冰毒,他以前给其拿的冰毒到现在动都没动呢。同年5月21日上午9时33分语音,江孝富说“唐老板,你那个我已经给你安排好,你有空过去看一下,上次的损耗都在里面,你搞个大点的秤称一下”,是他已经把冰毒放在其那里了,让其有空去看一下,第二句是告诉其他把上次的冰毒损耗也加在这次里面了,让其找个大点的秤称一下这次他拿来的冰毒分量。同年6月18日下午5时06分其说“差8.34”,江孝富回复的“没事,下次补齐,那是小事”,意思是其告诉他这次拿来的冰毒差8.34克,他告诉说等下次再拿冰毒过来时给补上。在青白江区城厢镇房间内发现的手枪和子弹是网名叫“出门旅游”的人存放在其这里的,他来玩时把手枪和子弹存下的,在房间内发现的五金工具都是他的,是他做子弹用的,他想去其他地方发展,就把这些东西放下了。除了这支枪外,还有一支发射7.62口径子弹的手枪,其把手枪放在其租住的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上北街106号房屋进门鞋柜抽屉内,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这支枪是2015年其在淘宝网上买的打火柴的枪,其用无缝钢管将原枪的枪管替换下来改成可以发射7.62子弹的手枪。15.原审被告人江孝富供述,其和唐小俊是在四川省成都市亚薰成品油有限公司一起上班的时候认识的。2016年5月份的一天,其去唐小俊开的快递公司找他帮忙找点儿活干,唐小俊让其帮他联系购买冰毒,其在成都市三河城的一个茶楼听说有一个叫“蒋眼镜”的人卖冰毒。2016年6月初的一天,其在那个茶楼找“蒋眼镜”,问他冰毒什么价钱,“蒋眼镜”说5000元50克冰毒,其联系了唐小俊,唐小俊带其去青白江区城厢镇租的房子,并告诉其将购买的冰毒放在这个房子里,还给其一把房门钥匙。同年6月10日左右,唐小俊给其打电话要50克冰毒,其找到“蒋眼镜”带他去的唐小俊租的房子,给了“蒋眼镜”房门钥匙,让他直接把冰毒放在房里,事后“蒋眼镜”给了其一个电话及电话卡,说为了方便下次购买冰毒联系。过了两天,其接到“蒋眼镜”的电话,说冰毒已经放在房里了,其通过微信告诉唐小俊“你要的工人(冰毒)已经安排好了”,唐小俊说知道了。大约隔了三四天,唐小俊通过微信告诉其再安排一下,其打电话给“蒋眼镜”说和上次一样,又隔了一两天,“蒋眼镜”给其打电话说冰毒已经放过去了,其用微信告诉唐小俊说“安排好了”。第一次给唐小俊的50克冰毒足量,第二次不够,唐小俊用微信说差了8克多冰毒,其说没事的,下次给补上。其一共帮唐小俊购买过两次冰毒,每次是50克。唐小俊和其说过他向外卖冰毒,其见过和唐小俊在一起的男子(即秦国武)。2016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四五点,唐小俊通过微信让其去他家取钱,第二天下午四五点,其开车去金堂县沙河街唐小俊家,当时唐小俊的老婆在家,唐小俊在他自己卧室将两次100克冰毒款1万元交给其。取上钱后其将1万元给了“蒋眼镜”,“蒋眼镜”给了其200元钱。16.原审被告人秦国武供述,其从2016年4月份开始在金堂县新城全峰二部从事快递员工作,全峰二部快递公司老板是其表姐马婷,她老公叫唐小俊,唐小俊贩卖冰毒,其主要负责包裹冰毒的外包装及发邮包的工作。唐小俊用QQ、微信等贩卖冰毒,他的QQ昵称叫“狼王”,每月唐小俊给其3000元作为报酬。贩卖的冰毒之前是放在木炭粉中,后来是放在豆瓣酱中,用快递邮寄。唐小俊的冰毒应该是江孝富的,因为唐小俊带着其给江孝富送过冰毒款。其只见过大约两次,都是唐小俊带其去给江孝富送钱的,其对江孝富没什么印象。其不清楚具体钱数,两次送钱都是唐小俊开车带其到金堂县杨柳万人小区门口,江孝富上车后唐小俊将钱给他。上北街的这个出租屋是唐小俊以每月500块钱的价格以其名义签合同租的。公安机关在出租屋内搜查出的一支手枪和子弹是唐小俊的,以前没见唐小俊拿过。马婷不知道唐小俊用全峰快递向外地发送藏有冰毒包裹的事,都是其拿到快递点直接发的,马婷也不问是谁的包裹。发的冰毒藏在木炭粉中就是为了掩藏冰毒不被发现。租住房内搜出的复印纸、透明胶带和塑封袋是唐小俊从网上购买的,主要是用来包装冰毒。大约在2016年6月初,唐小俊卖到吉林的冰毒被发现了,吉林买冰毒的人被抓了,唐小俊就停止向外卖冰毒了,停了大约十天左右,2016年6月18日又开始向外卖冰毒。其和唐小俊一起去取过几次钱记不清了,次数太多了,多数是唐小俊在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操作取钱,有一次是其操作的,取了9700元,就是其被抓获的当天。17.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唐小俊于1998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9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1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秦国武于2011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5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上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小俊及原审被告人江孝富、秦国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唐小俊贩卖甲基苯丙胺699.88克,江孝富贩卖甲基苯丙胺91.66克,秦国武贩卖甲基苯丙胺29.98克,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唐小俊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上诉人唐小俊非法持有六四式手枪枪弹75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对上诉人唐小俊应数罪并罚。在上诉人唐小俊与原审被告人江孝富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上诉人唐小俊与秦国武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诉人唐小俊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上诉人唐小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秦国武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上诉人唐小俊及其辩护人提出唐小俊在本案中属于从犯,经查,上诉人唐小俊为存放和分装毒品租赁房屋、利用QQ、微信等方式联系向他人贩卖毒品、指使秦国武伪装和邮寄毒品、收取毒资,在毒品犯罪中起到积极和主要的作用,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唐小俊及其辩护人提出查获的669.9克毒品应认定为未遂,经查,上诉人唐小俊为向他人贩卖毒品牟利而购得669.9克甲基苯丙胺,已经造成了毒品在社会上的非法流通和运转的实际结果,因其购买毒品的行为具有进一步危害社会的现实危险性,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唐小俊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根据唐小俊供述查获669.9克毒品和枪支,应认定唐小俊构成自首,经查,公安机关在掌握唐小俊贩卖毒品的线索后将其抓获,在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后依法扣押了疑似枪支和毒品,唐小俊并非是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其犯罪证据时主动供述,不构成自首,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唐小俊贩卖毒品699.88克,社会危害性大,一审根据其从重和从轻情节所作出的判决量刑适当,故唐小俊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秦国武辩解称其帮助唐小俊将藏有毒品的包裹邮寄出去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构成运输毒品罪,原审量刑重。经查,秦国武明知唐小俊让其包装、邮寄的包裹内藏有毒品而帮助去邮寄,虽然其每月获取的2000或3000元的工资并非全部是因帮助邮寄毒品的报酬,但其也因此获利,其行为与唐小俊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秦国武又系累犯,原审法院对其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并无不当,故秦国武提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俊峰审判员 孙 玺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宝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