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学刚诉王显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学刚,王显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刚,男,199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显民,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负责人:李高生,经理。上诉人陈学刚因与被上诉人王显民及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学刚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学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圣博 百度搜索“”